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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资被拖欠,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吗?
发布时间:2024-01-03 09:56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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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| 作者:向晓文  
来源:四川工人日报

2024年1月2日,姜某向本报咨询称,2019年2月初,他入职成都某旅游公司,在2021年2月初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,2021年3月初正式离职,但公司一直拖欠其工资。如今,姜某想要回自己的工资,他询问,现在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?

针对姜某咨询的问题,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。王律师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:“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。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,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,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,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。从中断时起,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,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,仲裁时效中止。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。劳动关系终止的,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”

劳动者在一年期的仲裁时效经过后,申请劳动仲裁是否会被受理需要分三种情况讨论:第一种情况,劳动者未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,又无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理由,一年期仲裁时效经过后,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。第二种情况,劳动者未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,但仲裁时效期内,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过工资,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过投诉、举报,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,仲裁时效中断,从中断时起,仲裁时效重新计算。第三种情况,若劳动者遭遇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,不能在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,此时仲裁时效中止,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。

综上所述,如劳动者属于第一种情况,则受一年期仲裁时效的限制;如属于第二种、第三种情况,则不受一年期仲裁时效的限制。 记者 向晓文


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

王英占